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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21 点击次数:3824次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四川省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2〕1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3〕25号)要求,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和星级园区奖补等工作。为指导各地做好2023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经与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根据《四川省市县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委办〔2021〕5号)、《四川省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办法》(川农领〔2021〕17号)要求,对省级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给予财政奖补。各地要聚焦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22〕29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查漏补缺原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配套、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等方面。

  (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根据《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川委厅〔2018〕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22年度四川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决定》(川府函〔2023〕16号)要求,对省政府命名的92个2022年度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给予奖补。各地要聚焦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22〕29号),围绕园区主导产业,按照全链条开发、全环节升级,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实际、对标补短。对建设水平较高的星级园区,资金可部分用于认定星级园区以外的1个园区,且应优先支持粮食类园区。资金不得直接用于企业精深加工厂房和生产线设备等生产设施投资补助。

  二、补助环节及标准

  (一)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

  依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2022年度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市和先进单位的通报》(川委〔2023〕53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22年度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成效显著县(市、区)、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和先进乡镇、示范村、重点帮扶优秀村的决定》(川委〔2023〕54号),对5个乡村振兴先进市分别给予10000万元财政奖补资金;对5个直接获评的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分别给予6000万元财政奖补资金,对5个由成效显著县(市、区)晋级的先进县(市、区)分别补差2000万元财政奖补资金;对50个先进乡镇、500个示范村,分别给予500万元、60万元的财政奖补资金。市县乡村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粮食产业的比例不低于30%;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上,主要用于农村污水治理、垃圾处理、厕所革命、禽畜粪污资源化利用、村庄清洁“五大行动”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配套上,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方面;在深化农业农村改革上,主要用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

  (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

  1.产业基地(养殖场)建设。

  (1)粮食和经济作物类园区基地建设。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田型调整、田间生产便道及宜机化作业道路、灌排沟渠、地力提升等建设。二是生产设施设备建设。对各类主体生产性大棚设施、水肥一体、轨道运输等生产设施设备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三是绿色生态循环发展。对开展绿色防控、粪肥还田管网及储粪池建设、秸秆资源化利用、农膜回收等给予适当补助。

  38个粮食生产重点县的粮食省星级园区要保障高产示范基地建设。

  (2)畜禽类园区基地建设。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规模养殖场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生产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对种畜禽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的圈舍、饲喂系统、新机械、新能源、智能化等养殖设施设备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三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园区动物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人工授精站(点)等设施设备建设。四是畜禽粪污处理。对畜禽粪污处理各环节给予适当补助。

  (3)水产类园区基地建设。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池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和水产集约化养殖基地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水产生产设施设备建设。对水产健康养殖基地投喂、增氧、捕捞、尾水处理和鱼苗繁育基地孵化等设施设备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对水产集约化养殖基地的工厂化厂房或温室大棚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三是水产原(良)种场亲本更新。对原(良)种场收集、引进水产养殖亲本给予适当补助。四是水稻生产设施设备建设。对稻渔综合种养类园区的水稻生产设施设备,补助环节按粮食类园区标准执行。

  2.现代装备建设。一是农机装备。重点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农机设施装备,给予适当补助,享受中省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再重复。二是数字农业。支持园区大数据平台建设。对经营主体在种植和养殖环节建设智能化设施装备给予适当补助。

  3.农产品加工物流。一是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对各主体开展清洗整理、筛选分级、包装贴牌、屠宰分割、烘干冷藏、仓储保鲜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建设。对农产品冷链物流集配中心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三是精深加工设施设备建设。支持村集体组织、专合社按照折股量化方式参与精深加工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建设。

  4.农业新业态。一是农产品电商营销。对入驻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开展农产品推广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园区内开展耕、种、管、收等生产性和农产品初加工等服务给予适当补助,让服务对象充分受益。对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园区辐射带动区域范围内开展耕、种、管、收等生产性和农产品初加工等服务的也可给予适当补助。三是休闲农业发展。支持公益性的休闲农业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房屋、景区打造和基建工程等相关方面。

  5.质量品牌。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园区内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成效显著、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达到追溯示范企业标准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农产品品牌培育。支持园区内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对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登记,境外产品认证等,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介。对园区内经营主体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开展推介洽谈对接交流等活动,给予展位费适当补助。

  6.科技创新。一是专家工作站建设。支持购买检验监测、病虫测报、教学培训等设施设备。二是专家团队服务。对专家团队开展技术服务,给予适当补助。三是人才培训培养。支持开展园区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人员培训。四是科技示范推广。支持新品种(良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等集成示范推广。

  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资金要围绕以上六个方面,按照“缺啥补啥”原则,自主确定支持环节,突出建设重点,杜绝撒胡椒面,避免面面俱到。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对农民带动能力强的环节和领域。合理控制对企业的奖补,对单个企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奖补资金总规模的20%。积极探索奖补资金通过折股量化、收益分红等方式让农民直接受益。

  三、实施方案编制

  (一)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科学性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目标任务、建设重点、资金补贴环节及标准、推进进度、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县乡村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报农业农村厅备案;各市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农业农村厅备案。请各地于5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的报备工作,提交纸质文件2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各地要按照园区建设规划,围绕主导产业,突出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创亮点,制定科学合理、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包括园区概况、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奖补资金使用环节及标准、建设进度、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等。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指导县级编制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把关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于5月31日前报农业农村厅审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农村厅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于6月15日前报农业农村厅备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资料、备案资料分别报送纸质材料1份,同时发送电子档到指定邮箱。

  四、项目管理

  (一)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等,对项目政策、实施程序、资金使用、建设主体等情况要及时公示公开;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完整详实的档案资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聚焦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对照“天府粮仓”建设行动方案,强化项目谋划,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实现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期间,若因客观原因确须调整实施方案的,须按程序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及时报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部门调整,并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做好项目执行调度。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农业项目报告、调度、通报“三项制度”,掌握项目建设和资金执行情况,及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中填报资金拨付、绩效完成等情况,并在备注栏填报资金用途。2023年12月底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农业农村厅报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四)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川财农〔2023〕25号文件下达的绩效目标,结合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建设任务,按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各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对有关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及建设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2023年底,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

  省委农办督查处:徐育超,028-86603729,swnbdcc1313@163.com

  (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

  发展规划与农业园区处:邓如友,028-85511517,18782948844,fzghynyyqc@163.com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11日

  (信息来源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计划投资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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